河 南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校发字[2017]302号
河南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暂行)》的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暂行)》已经学校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暂行)
河南科技学院
2017年11月27日
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一般废弃物指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节约意识,模范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和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相关安全卫生教育,使其熟悉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污染源,应对废弃物进行合理综合再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对确需排放的废弃物,要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涉及资产报废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资产处审批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照后勤管理处相关要求定点排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应选择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承担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并对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时间、地点及方式做出统筹安排。
第七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对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须进行中和处理后统一保存,与有害废液、残渣一并交由学校确定的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对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必要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定期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备份存档。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伤害事故者,将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