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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试卷批阅的规定
2018年01月16日 10:04 (点击数:)

关于试卷批阅的规定

院发字[2005]118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我校试卷批阅工作,提高试卷批阅质量,现对考试试卷的批阅作如下规定:  

一、批阅要求

1、考试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试卷批阅工作。由各院(系)组织,教研室主任具体安排。根据课程情况,可采取集体、课程组或任课教师等形式评卷。统考课程原则上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

2、评阅标准以报送试卷时的标准答案为依据,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认真细致地评判每一道题,特殊情况由教研室主任召集相关教师进行复评。

3、教师阅卷时必须按统一规范进行,阅卷一律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批阅,批阅标记要清晰,字迹要端正。

4、每一题都应有批阅标记,答题全部正确的题目用“√”表示;答题有部分错误的,在出错的内容下方划横线(—),答题回答不全的在题尾处划横线(—);答题全错的划叉(×)。

5、大题如有若干小题构成,则每题的小题头处应有小分,大题头处有总分,分数为应得分,不打扣分(或负分),应得分只写数值,数值前不加“+”。

6、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的小题头处不打小分,直接在大题头处打总分。

7、认真复查评阅过的每一份试卷,防止漏评、错评或分值计算错误。

二、签名(签章)要求

1、每一大题的应得分填入大题左方的得分框中,然后填上批阅者姓名(签全名或签章)。

2、各大题的得分按题号写入总得分框中,累加各题得分即为学生该学期该课程考核的卷面成绩,然后填上合分人姓名(签全名或签章)。

3、试卷内的所有批阅内容有变动,或给分有变动,或有涂改,批阅人必须在变动处、涂改处签全名或签章。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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